黃山市律師協會章程
(2022年3月11日黃山市第六次律師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黨組織建設
第三章 職責
第四章 會員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六章 資產管理 使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黃山市律師協會作用,促進黃山市律師行業發展,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和《安徽省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黃山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黃山市律師協會(以下稱本會)是由律師、律師事務所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黃山市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施行業管理。本會英文名稱HUANGSHAN LAWYERS ASSOCIATION,縮寫HSLA。本會住所設在黃山市屯溪區。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團結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定正確政治方向,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職責使命,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忠于憲法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依法依規誠信執業,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為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接受黃山市司法局的監督和指導,接受黃山市民政局的登記管理,接受安徽省律師協會的指導,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第二章 黨組織建設
第五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中國共產黨黃山市律師行業委員會。
第六條 中國共產黨黃山市律師行業委員會是黨在本會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本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七條 本會發生變更、終止,中國共產黨黃山市律師行業委員會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換屆選舉時,中國共產黨黃山市律師行業委員會應先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八條 本會為中國共產黨黃山市律師行業委員會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中國共產黨黃山市律師行業委員會建設活動陣地。
第九條 本會支持協會領導班子與中國共產黨黃山市律師行業委員會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本會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中國共產黨黃山市律師行業委員會領導。
第十條 本會支持中國共產黨黃山市律師行業委員會對協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或建議,并予采納。
第三章 職責
第十一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律、政策和有關專業知識,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
(二)宣傳律師制度,促進律師事業發展;
(三)負責對律師進行業務培訓,開拓律師業務領域;
(四)組織會員開展律師工作研討活動,總結、交流律師業務經驗,為會員提供業務信息資料和咨詢服務;
(五)支持會員依法履行職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提出關于法制建設方面的建議;
(七)增進同國內外律師界的聯系,增進友好往來;
(八)舉辦會員的福利事業;
(九)鼓勵和支持會員參政議政;
(十)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十一)組織會員開展公益性活動;
(十二)辦理安徽省律師協會、黃山市司法局及有關部門授權或委托的事務;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三條 凡在黃山市執業的律師均為本會個人會員,全市各律師事務所均為本會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應當履行黨員義務,享有黨員權利,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符合設立黨組織條件的團體會員應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依法執業保障權;
(三) 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培訓、研討和經驗交流等業務活動;
(四)使用本會的業務圖書、資料,享受本會的福利、救助和有關保障;
(五)監督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本會的聲譽;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完成規定的學習培訓任務和本會委托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照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的,本會應當視情節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本會對違紀的黨員個人會員和設立黨組織的團體會員,應當建議其所屬的黨組織依紀依規處理。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黃山市律師代表大會,黃山市律師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 選舉、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五) 審議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規定的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若干名理事組成,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與律師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延期或提前舉行。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選舉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必要時,經理事會會議半數以上理事通過,可增補或罷免個別理事、常務理事。
理事會會議聽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審查會費的收支情況,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理事會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所作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照理事會的決議研究、決定、部署本會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所作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每屆副會長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會長負責主持本會的全面工作,召集并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制度,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召集和主持,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決策。會長辦公會至少每月舉行一次,本會監事長、秘書長等應當列席會長辦公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監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律師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任期與律師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有權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執行本章程及理事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有權監督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履行職責的情況,檢查本會財務報告,監督會費收繳使用情況。
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舉行,所作決議須到會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會日常工作。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會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聘期與常務理事會任期相同。
秘書長主持本會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具體負責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做好聯絡與協調工作,秘書長向常務理事會負責,定期匯報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按律師行業規劃、業務發展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專業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具體人員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 會費;
(二) 政府資助;
(三) 社會捐贈;
(四) 會員贊助;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費,按照安徽省律師協會會費管理辦法,由本會統一收取和按級分配使用管理。本會應當從會費中安排黨的建設工作經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黃山市律師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資助、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黃山市律師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必須在黃山市律師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黃山市司法局審查同意,并報黃山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黃山市律師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黃山市司法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必須在黃山市司法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黃山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黃山市司法局和黃山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規定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可以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和《安徽省律師協會章程》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