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黃山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制度,提高會議議事質量與效率,保障和規范常務理事會各項工作的合規有序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黃山市律師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常務理事會由本會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照理事會的決議研究、決定、部署本會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條常務理事會應當根據《章程》和本規則的規定開展工作。常務理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行使職權到下屆理事會選出新的常務理事會為止。
常務理事會工作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二章 常務理事會職責
第四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一)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審議本會預算外一般性支出;
(三)根據會長的提名聘任秘書長,根據秘書長的提名聘任副秘書長;
(四)審議和決定各專門、專業工作委員會的機構設立和調整;
(五)審議和決定各專門、專業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人選;
(六)答復監事會提出的監督意見;
(七)討論提出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決算方案;
(八)審議通過本會秘書處、各專門、專業委員會內部工作規則和律師業務指引;
(九)決定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延期或提前舉行。
(十)推選安徽省律師代表大會黃山地區的代表;授權會長辦公會推選省級優秀律師或者先進工作者等榮譽人選和決定本級優秀律師或者先進工作者等榮譽人選;
(十一)理事會閉會期間,審議決定重大事項;
(十二)審議其他應由常務理事會研究的事項。
第三章 常務理事會的工作程序
第五條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經會長辦公會決定可以延期或提前舉行,也可采用網絡通訊方式召開。
第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并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并主持。
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及司法行政機關指派的人員可以列席會議。與常務理事會議題有關的專門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律師代表,經會長邀請或允許也可列席會議;
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人員受邀或經會長同意,可就相關議題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列席常務理事會的監事長、副監事長可依據協會相關規則,發表監督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常務理事會由秘書處負責籌備,常務理事會會議召開五日前應書面通知全體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在會議召開二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秘書處請假。
第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舉行。常務理事會會議召開前,秘書處應當將與議題有關的材料發送全體常務理事。
第九條常務理事會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向全體參會人員報告常務理事出席情況;
(二)主持人宣布本次會議需要審議的各項議題;
(三)議題提起人就該議題進行介紹或說明;
(四)常務理事就各議題發表自己的意見;
(五)主持人主持對議題進行表決并宣布結果。
第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召集人;
(二)出席、缺席常務理事的姓名以及缺席事由;
(三)會議議程;
(四)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
(五)討論或通報事項的內容。
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和記錄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對決議結果持不同意見的常務理事可同時簽署個人意見。
第十一條常務理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表決采用舉手表決或書面投票方式。必要時,理事會可以采取網絡通訊表決的方式作出決議。以此方式表決的應當作好工作記錄,保留相關憑證,經參會人員確認后交秘書處存檔。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對重要事項應形成決議、決定。秘書處負責起草會議決議、決定,由會長簽發。必要時,以本會名義下發本會有關機構或全體會員執行。
第十四條參加、列席會議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會議的秘密事項。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則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理事會表決同意后生效實施。本規則修改需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同意。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理事會負責解釋。本規則未盡事宜,參照安徽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工作規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