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律師協會會長月例會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黃山市律師行業自身建設,提升市律師行業協會行業自治能力,根據市司法局主要領導要求,建立黃山市律師協會會長月例會制度。
第二條 會長月例會原則上每月第四周的周五下午進行,遇到特殊情況,由秘書長統籌確定。
第三條 會長月例會組成人員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市司法局律師工作分管領導視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參會。
第四條 根據工作實際,會長月例會可與律師行業黨委會議、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套開。
第五條 會長月例會由會長主持,也可由會長委托副會長主持。
第六條 會長月例會工作職責是:總結本月協會重點工作完成情況,謀劃部署下月協會重點工作。
第七條 會長月例會工作流程是:各位參會副會長、秘書長匯報本月工作開展情況,下月工作計劃。會長對本月工作進行總結,對下月工作進行部署。市司法局律師工作分管領導結合工作開展情況提出具體要求。
第八條 協會秘書處對月例會負責做好會議記錄,并由參會人員對會議記錄進行簽字確認。
第九條 參加、列席會長月例會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擅自泄露會議涉及的秘密事項。
第十條 本制度由律師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會長簽發之日起施行。